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明确微信群里骂人,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话题也冲上热搜,引发关注。
案例一
微信群里长期频繁辱骂他人
群主“慢作为”惹来官司
广东广州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李华(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了一个小区微信群。但从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小然(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华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华除在2019年5月15日、5月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5月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
张小然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小然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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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因员工李华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张小然名誉受损的程度,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然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驳回张小然的其他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微信群里双方掀起骂战
群主劝阻无效解散群不担责
另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林(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小吾(化名)和孙小伊(化名)都是该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伊与钱小吾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争论中,双方频繁发布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林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孙小伊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吾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钱小吾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小伊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同案例一的裁判观点一致,认为群主须履行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上述义务。
法院综合认为,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经履行管理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故孙小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孙小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左迎春律师接受我苏特稿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是虚拟的空间,很多人在微信群里也不是实名,但并不表示在互联网或者微信群里就可以为所欲为,群主和群员在享受网络便捷聊天权利的时候,也都有自己的责任和边界。
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需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看似虚拟的网络,实际却是背后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用键盘敲下的文字,嬉笑怒骂皆文章,也见人品。
左迎春表示,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虽然人与人之间不是面对面,但是实际上已经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同时对他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侵权人除应该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还需要赔偿精神抚慰金等责任,让网络侵权的人付出代价。
当然,除了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群主应担负管理职责 适时管理不文明行为
出于企业管理需要而建立的微信群,由企业的相关人员担任群主,如上述案例中的物业公司。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当发生群员不文明聊天、辱骂其他群员事件,群主应该对此适时进行管理,采取一定的措施,否则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作为群主属于企业的员工,对于其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该由企业承担责任,网络空间只是该企业管理空间的延伸。对于不是为了企业管理建立的微信群,群主也不是履行企业管理职责,那么,只能由该群主自己承担责任。
对群主的管理职责不能过于严苛
左迎春表示,群主承担责任过重,就没有人敢当群主了,网络给人民生活工作带来的便利性也大受影响。所以,对群主的要求不能过于严苛。
不能要求群主什么事也不做,时刻盯着群里信息。毕竟许多的群主还有其他本职工作需要去做。司法实践中,如群主对群内出现的辱骂等不文明聊天行为进行了管理,比如限制发言、移出群甚至解散群等,视为群主履行了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无论基于何种目的建立微信群,不能一建了之,不管不顾,既然建立了群,就应该建立群规,履行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合自:中国警察网、广州互联网法院、新浪微博 记者: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编辑/童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