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布一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2021年08月05日 16:10:44 |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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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发生以来,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现公布扬州第二批、第三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典型案例   第二批)

  1、2021年8月3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宜北路家家福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经营户杜雪琴销售鸡蛋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2、2021年8月3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宜东路宝应县康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一次性外科口罩、免洗手消毒液、药品厄贝沙坦片(28片装)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3、2021年8月3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宜东路宝应县泰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销售医用外科口罩、消毒液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

  4、2021年8月3日,根据举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车逻镇振兴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管德培存在销售猪肉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5、2021年8月3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汊河街道华扬西路路边生鲜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户马书连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2021年8月4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望月路美琪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销售者庄赵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7、2021年8月4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望月路美琪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蔬菜销售者谭全龙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8、2021年8月4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跃进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丁在明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9、2021年8月4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跃进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李传亮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10、2021年8月4日,根据举报,市市场监管局对广陵区亨裕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经营者徐啸奎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11、2021年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广陵区连运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市场一楼恋悠休闲食品超市的经营者徐云飞所售商品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典型案例(第三批)

  1、8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大兴超市进行市场巡查,发现猪肉制品商户胡坤所售猪肉制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2、8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旺康百货超市进行市场巡查,发现猪肉制品商户陈仁喜所售猪肉制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3、8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宜乐美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陈浩所售猪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4、8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和商店进行检查,发现瞿安和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5、8月4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仪征市真州镇得天农副产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销售乙醇免洗消毒凝胶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四望亭路的广陵区香满润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生鲜超市销售的包菜、萝卜、青椒、土豆、冬瓜等蔬菜产品未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7、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开发区宝夏优质农产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在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8、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蜀冈百家购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在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9、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在邗江区汊河立祥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10、8月5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农贸市场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时发现,开发区食为尚食品经营部在销售熟食制品时未标明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扬州发布   编辑: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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