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王某因购房向A银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28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30年,同时签署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王某以其所购某房产提供抵押担保。A银行于2018年7月发放贷款280万元,王某自2019年11月开始连续逾期,直到2020年5月陆续还清逾期金额,自2020年6月起开始正常还款。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即构成违约,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已提供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A银行以王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提前偿还剩余的全部贷款,王某认为其现已正常还款,应继续履行合同,正常还贷。
裁判结果
A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王某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事实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且与双方的合同利益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金融机构提前收贷,又称“金融借款加速到期”,是指金融机构对未到期贷款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它是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的重要类型。提前收贷条款是金融借款合同的常用条款,出于保护金融债权安全的目的,对借款人的消极行为或履约状况实施约束,该条款成为金融机构广泛用于控制风险的基本方法。借款人享有的期限利益是借款合同关系的核心内容,金融机构的提前收贷行为将导致借款人期限利益的丧失,所以应审慎认定金融机构提前收贷权利行使的条件,依照《民法典》《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进行判定。
《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条虽仅针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但本条将提前收回借款与解除合同并列规定,表明提前收回借款与是解除合同并列的违约处理措施。解除合同适用于严重违约或根本违约的情形,提前收贷也应适用于严重违约或根本违约的情形,《贷款通则》第71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明确金融机构提起收贷只有在情节严重并危及金融债权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本案中,王某逾期还款虽已构成违约,但自2020年初即爆发新冠疫情,案涉逾期还款行为大部分发生在新冠疫情最严峻的时期,国家加强疫情防控措施,此期间对王某的还贷能力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王某于2020年5月前已积极将逾期的本息全部偿清,并自2020年6月起至今一直按合同约定每期按时足额还本付息,A银行亦正常接受还款且未扣收罚息、复利。
从还款履行情况看,王某有继续正常履行的实际基础,A银行也以其扣收行为表明了双方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双方继续履行案涉合同,符合合同目的。A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因事实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且与双方的合同利益不符,法院未予支持。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