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六一”国际儿童节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首日。当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全国法院司法判决的第一案。
据了解,被告章某自2017年6月1日起从事文身经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约7成顾客为未成年人。根据调查,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经委托检测,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章某的行为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司法裁判对社会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该案系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该案合议庭成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辉说,从法律层面看,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推动形成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从社会层面看,未成年人权益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发展决定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宿法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