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人获刑!让“高空抛物”彻底远离我们的生活

2021年05月18日 17:39:50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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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江苏省一些地区相继公布了几批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情况。这些高空抛物案,有的构成了民事侵权,有的则构成了刑事案件。到底如何区分呢?要是被高空抛物伤到又该怎么办?今天(5月18日)我们就把这事给说清楚。

  5月8日11点多,松陵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某小区3楼住户往楼下扔酒瓶,差点砸到人。

  民警、辅警立即处警至现场。经了解,报警人夏先生当时正在楼下打电话,突然一个啤酒瓶从天而降,“砰”一声坠落在离他1米开外的地上,夏先生惊魂未定,顺势往上看,发现3楼住户的窗开着,便报了警。

  民警敲开三楼住户的门,开门的是一位60多岁的大爷,民警问及酒瓶谁扔的时,大爷毫不避讳承认就是自己扔的,民警随即将其带回派出所。

  此时,有多名住户站出来向民警诉说,这已经不是大爷第一次扔酒瓶,有时是啤酒瓶,有时是白酒瓶。楼下就是小区的主要通道,即使没砸到人,玻璃碎片也很容易划伤人、扎破轮胎。为此,周边住户叫苦不迭。

  而在审讯过程中,沈某只承认当天的事实,对于此前的事却矢口否认,即使民警出示了其早前扔酒瓶的监控画面,沈某仍以“看不清楚”“不是我”等借口否认,审讯工作陷入僵局。

  民警调整思路,走访周边住户,并对照当时的监控,将证据一一对应。铁证如山,沈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高空抛物,《民法典》里有相关法条,《刑法》修正案里也有相关法条,到底两部法律里法条适用性有啥区别,您要是被高空抛物伤到又该怎么办?

  先来说说《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界定和执行。

  《民法典》明确禁止了高空抛物行为,而对于高空抛物的责任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记者从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1月份,该院刚判决了一起高空抛物的民事案件:玄武区曹后村一楼一家住户的阳光房被一片从楼上扔下来的瓷砖给砸坏了,经过调查没有证据指明到底是谁干的。

  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史丽萍介绍,“这个单元楼一共有六层,二到六楼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又不能查清谁是侵权人的情况下,从二楼开始到五楼的5位业主共同承担。这次共造成了2000元的财产损失,2000元由楼上5户一人承担400元。”

  法官表示,为了能尽量找出高空抛物的罪魁祸首,这次的《民法典》特别引入了一个新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这就明确了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物业等部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高空抛物的发生。

  史丽萍介绍,“从安全保障义务来说,物业需要做的事不少,包括前期的宣传工作,比如贴海报,跟业委会、业主大会等自治组织进行沟通,做好前期的宣传,还有在日常工作中巡查到有住户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比如在窗外悬挂重物或者在窗外摆放一些物品的行为,要及时跟业主沟通、制止。此外,对于一些公共部分可能引发一些高空抛物的,要尽到管理责任。”

  警方也提醒大家,自觉抵制高空抛物的行为, 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说完了《民法典》,再来看看在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当中新增的罪名之一: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符合什么条件才会入刑呢?继续来了解下。

  今年3月1日,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菜刀的案件,最终判决了高空抛菜刀的徐某犯高空抛物罪。这也是高空抛物入刑后判决的全国首例案件。

  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段云松介绍,“即使高空抛物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要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

  要准确认定高空抛物行为究竟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要从行为人的行为综合来考量。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伟介绍,“《民法典》规定的是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责任篇,强调的是在高空抛掷物品对被害人造成侵权。而我们《刑法》上讲的高空抛物,它主要讲的是故意抛掷物品,明知道可能会砸伤人,这是刑法上要去管的,这跟主观上有很大关系,出于什么目的,扔的什么东西,从多高的地方扔下来,这些都关乎到是否构成犯罪。”

  法学专家表示,高空抛物入刑降低了高空抛物的入罪门槛,对于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抛物行为依据高空抛物罪进行制裁,将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伟介绍,“单纯的高空抛物行为不一定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这种行为很危险,主要是为了防范这种危险,所以刑法做了预防性的立法。”

  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将涉及更重的刑罚。刘伟说,“对于高空抛物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在人多的地方进行抛物的,具有抽象危险或者明确危险的,我们有其他法律进行规制。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有更严重的,明知是某个人,要以抛物方式来砸他的,那就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归根到底,防治高空抛物,维护“头顶上的安全”,我们每个人都是第一责任人。只有我们每一个人、每个业主,提高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上约束好自己,提醒好家人,管教好孩子,才能让高空抛物这种行为彻底远离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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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李芙蓉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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