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度南京法院审判劳动人事争议的相关情况及典型案例。其中,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单位要不要赔 等案例、员工受原单位指派,“被跳槽”到新单位后又被辞退,工作年限该怎么算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劳动者曹某,48岁时入职某制衣公司;50岁时,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退休仍继续留用。52岁时,她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当曹某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时,单位却以曹某已超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曹某起诉到法院,南京中院二审终审判决制衣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曹某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王俊介绍案情,用工单位相关人员认为,这不应该承担责任,毕竟保险也交不进去了;他认为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实践中,会把这种情况当成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女同志到了50岁,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所以这时候仍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法院表示,如果超龄劳动者再次应聘入职,这时和用工单位之间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如果受到事故伤害,将无法主张工伤赔偿,只能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南京中院发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则事关目前频频发生的关联企业用工争议问题。2017年1月,劳动者严某入职某公司,1年之后,他在公司要求下提交辞职信,“被跳槽”到另一家新公司,但工作地点、岗位和工资待遇均没有变化。后来新公司以严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他辞退,严某不服提起诉讼。南京中院二审终审判决认定,新公司辞退严某时,既没有证据证明他严重违章,也没有事先告知工会,因此,辞退行为违法,必须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曹某入职原公司的时间算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法官吴晓静介绍,目前,关联企业交叉用工,甚至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存在混同,这种情况劳动者无法识别相关的用工主体,涉及损害劳动者工作年限的权益。另外,劳动者有时候不清楚自己到底跟谁是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维权困难。一般法院是严格审查,举证责任合理分配,最后进行保护劳动者的认定。
法院提醒用工者,不管是建立劳动关系还是解除劳动关系,都应审慎对待。希望劳动者跟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辞职报告不是随便交的,不是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还是谨慎提交。在一些混同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保存合同,至少知道自己的用工主体是谁,主张权利也方便。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张中玄 编辑/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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