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苏州税务部门获悉,为支持企业纾困发展,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今年6月30日。
根据公告,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税务部门提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