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声琅琅!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江苏元素

2021年03月09日 10:08:37 |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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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多次提到了江苏法院工作亮点。下面,我们来盘点一下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江苏元素”。

  聚焦·两会

  江苏法院疫情期间紧急准许处于破产阶段企业恢复生产,确保紧急医疗物资供应;“开出”5.2亿元全国法院对污染环境“最严厉罚单”;审理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案,明确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等,在报告中都有提及。

  一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原文:

  精准服务“六稳”“六保”……苏州、威海、新乡等法院紧急准许处于破产阶段的企业恢复生产,确保紧急医疗物资供应。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的企业,因债务危机于2018年下半年停业。2019年12月18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刚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吴江法院依托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指导管理人以招募同业投资人的方式恢复经营。2020年1月28日大年初四,吴江法院复函许可刚松公司可以发包方式恢复营业。2月7日,刚松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日平均生产口罩7万余只,均由属地政府定向采购用于疫情防控。

  本案是新冠疫情暴发后,全国法院首例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的案件。法院准确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许可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停止营业的企业恢复营业,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智慧和担当。

  二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原文:

  保护诚实守信……深圳法院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江苏、浙江法院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诚信的创业失败者提供重生机会。

  2020年6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南京市唯一一家“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法院。截止今年1月已有20多人向高淳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经筛选已立案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8件,以上债务人在该院共涉债权人129人,执行案件96件,涉及债务金额7300万元。截止到2021年1月8日,审结案件2件,涉及债务人3人,涉及债务总金额近600万元,债权人80余人。个人债务清理对于债务人而言,可以使诚信且不幸的债务人能够轻装上阵再创业;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最大限度的公平获得债权清偿;对于社会而言,营造了“守信受尊重,失信必严惩”的氛围。

  另一家试点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也做出积极探索,与2020年5月办结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并归纳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步法”。

  三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原文: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江苏法院审理向长江非法排污案,判令支付5.2亿元环境修复费用和罚金。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某污水处理公司在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的情况下,多次接收排污企业的高浓度废水,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人为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致使二期废水处理系统长期超标排放污水。经鉴定,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2.5亿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公司及包括该公司总经理郑某在内的12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被告人郑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某污水处理公司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金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南京检察机关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污水处理公司赔偿4.7亿元环境修复费用,获得法院支持。这笔环境修复费用加上5000万元的罚金,成为全国法院对污染环境“开出”的“最严厉罚单”。

  四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原文:

  服务区域协调发展……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法院与当地知识产权局共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2020年9月15日至16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在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指出,人民法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创新保驾护航。

  会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推动下,三省一市高级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局共同签署《长三角区域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贺荣强调,通过建立司法与行政等部门的一体化会商、一体化跨区域协作、一体化资源共享、一体化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长三角地区发挥科技创新先驱作用,为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五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原文:

  服务扩大对外开放……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将国外仲裁变更为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彰显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日益提升。

  2010年,挪威籍船东向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订购船舶并签订三份总价款近5000万美元的《半潜重型甲板货驳造船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应在伦敦进行仲裁并受英国法律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决定于2015年12月8日终止合同。2020年初,双方争议不断增大,根据合同约定应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仲裁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随着海外疫情形势日益严峻,基于多种因素考虑,双方当事人于5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南京海事法院裁决并适用中国法律。

  南京海事法院通过组织多轮在线协商,最终在立案受理后27天调解结案,圆满化解了此起持续时间长达5年的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六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原文:

  加强人格权保护……审理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案,明确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侵扰他人生活安宁。

  张某与吴某是对门邻居,2019年,吴某给家中大门安装了可视门铃,该门铃具有红外夜视、自动摄录、存储、上传网络等功能。然而,邻居张某却因此倍感焦虑,认为这无形中记录了出入房屋的时间,还拍摄到了自家屋内的情况,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为此,张某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法院。法官现场查看,双方入户门最近距离仅156厘米。张某出入自家房屋需经过吴某门口,其进出房屋的规律、状态等信息均可被可视门铃记录,若张某家门敞开,其房屋内门口位置亦在监控及摄录范围内。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是否被非法知悉或侵扰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窥视是隐私权保护的应有之义;而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也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吴某安装可视门铃的目的虽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但行为已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吴某拆除可视门铃,并删除相关影像资料。吴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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