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禁止令发出

2021年03月04日 17:40:5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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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令,大家都不陌生,顾名思义就是不可以做什么。其实,在法律上也有这么一个特定的规定,我国《刑法》中就规定了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今天(3月4日),记者从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发出了南京首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禁止令。

  今年2月份,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从2019年初到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取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酒厂授权的情况下,租赁场地,非法制作印有这些酒厂注册商标的假冒白酒并销售,销售金额达到了27万多元。被告人徐某从陈某处购买了这些假酒,并在微信上进行了销售。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法院发出了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生产、销售食品相关的活动。

  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薛娟娟介绍,“本案适用禁止令是因为徐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是白酒,白酒属于食品一类。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本案在对被告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同时,还对他发出了首份知识产权刑事禁止令,预防再犯”。

  如果徐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禁止令将由徐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也将进行监督。法官表示,在刑法规定的“禁止令”基础上,2019年省高院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了适用禁止令的具体情形。

  薛娟娟介绍,“对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被告人,如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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