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将至 徐州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2021年03月04日 13:33:18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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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值“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徐州市泉山法院召开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去年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婚姻纠纷、抚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等方面,以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婚姻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权,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案例一【离婚后父亲未尽抚养责任  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

  魏某、陈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子陈小某。2011年9月,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小某随父亲陈某生活,抚养费由陈某负担至陈小某年满18周岁时止。

  离婚后,陈某并未让陈小某随其生活,且不支付任何抚养费。母亲魏某一直将陈小某带在身边精心照顾。考虑到父亲不尽抚养责任,为保护陈小某的利益,母亲魏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陈小某由自己直接抚养。

  该案审理过程中,父亲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对该案进行缺席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双方离婚时虽然约定儿子陈小某归陈某抚养,但离婚后陈小某一直随母亲生活,且征询陈小某意见,其表示仍愿意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综合分析魏某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陈小某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问题,综合考虑本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孩子的实际需要,法院酌定陈某每月支付陈小某抚养费1000元。关于孩子的探望问题,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父母子女感情交流、并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为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陈某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

  本案中,孩子赖以成长的家庭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但父母仍是孩子的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子女健康成长。虽然离婚时协商将孩子由男方抚养,但男方未尽到责任,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法院在男方拒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变更由母亲直接抚养,既维护孩子的成长权利,也保护了女方的抚养权。

  案例二【同居生活三年未领证  感情破裂男方要彩礼未获支持】

  2017年,吴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底二人同居共同生活。2019年3月,双方在父母同意和亲友的祝福下按照民俗举行了婚礼。2020年,吴、李二人感情破裂,女方李某提出结束同居关系,男方吴某多次打电话要求李某退还彩礼被拒。吴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当时结婚时的彩礼9万余元。

  女方李某辩称,举行婚礼前,吴某及家人给了5万元,用于婚礼、购置婚礼物品。由于双方无固定收入和职业,生活期间需要父母的资助,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沟通,女方向男方返还5600元和项链,双方对共同生活近三年的账目已经结清。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与李某举行婚礼时,吴某先后向李某通过当场给付、手机转账方式支付见面礼、彩礼等9万元,后李某根据风俗返还给吴某500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因生活支出向吴某转账4万余元,双方因买生活用品、外出旅游、看病支出1.7万元,另外双方每月还要支出房租费用500-600元不等。2020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男方吴某多次发信息给李某,双方沟通一致意见为女方返还项链和5600元后,之间不再有瓜葛。后李某向吴某转账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李二人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近三年,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对同居生活期间进行了必要的生活开支。双方经沟通一致后已经做出女方返还5600元后不再有关系的约定。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婚约财产纠纷已经处理完毕,故对于吴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共同生活近三年,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后产生矛盾分开,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见面礼、陪嫁等,双方经沟通后实际对彩礼已作出约定,并已履行,故对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既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也保护了女方的财产权益。 

  案例三【离婚后单亲母亲养娃主张提升抚养费获支持】 

  2018年1月,郑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郑小某跟随父亲生活,女方李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岁。2019年2月,双方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约定女儿郑小某随母亲李某生活,父亲郑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随着孩子越来越大,需要参加辅导班和兴趣班等教育费用,单亲妈妈李某觉得压力太大,独自养育孩子力不从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郑某将抚养费增加至2400元/月,同时请求判令郑某支付目前拖欠的抚养费、教育费共3万余元。

  法庭上,父亲郑某辩称,李某给孩子报辅导班并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报课外辅导和兴趣班应在孩子同意情况下, 双方协商一致和经济能力承受的范围内予以考虑。要求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李某和郑某经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郑小某随父亲郑某生活,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等。2019年2月,双方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约定女儿郑小某于2019年2月随母亲生活,父亲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对于孩子的课外辅导及兴趣班相关的教育费用以及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对李某要求郑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教育费一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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