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们多了一项“法宝”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正式实施

2021年02月28日 14:13:45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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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名批评、教室站立一节课、不超过一周的停课……从3月1日开始,对在校违规违纪的学生,老师们多了一项“法宝”,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

  “教育惩戒”这个名词虽然挺新鲜,但它的历史其实非常悠久,可以说自从有了教育,就有了惩戒。在江苏教育数字博物馆(www.jsjybwg.com)中,就有不少藏品,见证了“教育惩戒”的数千年发展史。

  这把戒尺, 已经举了几千年

  学生上课调皮捣蛋,老师拿出戒尺打手心!提到教育惩戒,大家往往会想起影视作品里,手持戒尺的私塾老先生。 

  私塾复原图

  在中国,惩戒与教育自古相伴。甲骨文中的“教”字,形如一个人手持棍棒,在打小孩。

  《说文解字》中,对“教”这个字的解释是“从攴从孝”,攴(pū),是“扑”的通假字,意思是轻轻击打。《尚书•舜典》中有“扑作教刑”,不认真学习是吧?数千年前,老师就开始用戒尺打人啦! 

  戒尺(清代)

  当然,上古时期还没有“戒尺”这个词,典雅一点的说法,叫做“夏楚”。《礼记•学记》中说:“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读jiǎ,“槚”的通假字,指楸树或茶树;楚,荆条。夏楚后来泛指责打学童的工具)

  被戒尺打了,学生还是老样子怎么办?按照《礼记•王制》,周朝的办法是:秋后算账。周天子在京师设立名为“辟雍”的大学,学生从“王大子、王子”到“国之俊选”,从太子开始,各级官员子弟都要去上学,妥妥的贵族学校啊!

  不过这所贵族学校校规还挺严的,学生不听话,老师会默默记下来,到毕业的时候,要“简不帅教者”,逐级汇报到国家各级领导,然后大小官员一直到天子,依次到学校劝诫。依然不改的,“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没办法了,天子三天不吃肉,把你流放到远方吧! 

  私塾教材《礼记》卷一(清代)

  封建校规,没有最狠只有更狠

  《礼记》的记载虽然过于理想化,但不可否认,历代官学都建立了严格的惩戒制度。北宋至和元年(公元1054年)立的《京兆府小学规》,是目前发现最早的小学校规,明文规定“一应生徒有过犯,并量事大小行罚”。

  京兆府小学规碑(北宋),现藏于西安碑林博物馆

  具体哪些行为要处罚呢?除了考试不过关的,还有盗窃、赌博、斗殴、吵架、损毁丢弃图书、乱刻乱画、损坏公物、嬉戏吵闹等,统统要罚。

  特别是编造理由请假和假期期满不归的,处罚之后,还要通知家长。处罚的方式,15岁以下的,打板子;15岁以上的,罚款。处罚完了,要记入档案。 

  《明太祖实录》(复制品),现藏于中国科举博物馆

  很严了是吧?还有更狠的。明太祖朱元璋时期,违反校规可能要付出生命代价!《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以文渊阁大学士宋讷为国子监祭酒(国家最高学府校长)。宋校长以狠抓校规著称,据《明会典》记载,当时国子监监规规定,“议论饮食美恶”(嫌食堂不好吃的),要“笞(打板子)五十,发回原籍”;“毁辱师长”(说老师坏话的),“杖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 

  由于校规太过严厉,“监生自缢者,月不乏人”(清•赵翼:《廿二史札记》)。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有个叫赵麟的学生实在受不了了,写了张“没头帖子”(匿名大字报),结果被朱元璋砍了脑袋,还立了条新校规,以后再有人贴匿名大字报“诽谤师长”,犯人要凌迟,“全家抄没,人口迁发烟瘴地面”(《洪武三十年训辞》)!

  孔子对体罚说NO!可惜后人不听

  当然,古代的教育惩戒也并非只有体罚一种方式。作为教育界的祖师爷,孔子在历史记载中,从来没有体罚过学生,即使是最喜欢唱反调的宰予,也只是在他大白天公然翘课睡觉时,恨铁不成钢的孔子才说他是“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还表示以后要“听其言而观其行”(《论语•公冶长第五》)。 

  孔子塑像,摄于云龙书院

  孔子的一番怒斥,是为了让宰予知道自己的错误,提醒他要做到言行合一。从结果来看,宰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名列“孔门十哲”之一,被孔子评价为在弟子中最为能言善辩,是“言语”第一者(《论语•先进第十一》)。 

  私塾教材《论语》(先进至尧曰)(清代)

  遗憾的是,孔子对学生的宽宏大度,并没有成为后世的主流,体罚一直是中国古代传统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汉司马迁就认为,棍棒教育不能停,主张“教笞不可废于家”(《史记•律书》)。 

  《史记》,现藏于苏州可园

  南北朝时期,颜之推也认为,“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颜氏家训•治家篇》),意思是,如果少了鞭挞、斥责等家法,孩子犯错就避免不了啦! 

  颜氏家训(图片来自网络)

  古代惩罚学生的工具,也是多种多样,从拳头到木棒,从教鞭到木板,甚至还有喝墨水。《隋书•礼仪志》记载,科举考试字写得不好,“书迹滥劣者,饮墨水一升”,这可是名副其实的一肚子墨水啊!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老师都信奉暴力哲学。鲁迅先生在《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里提到他的老师寿镜吾老先生:“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 

  《鲁迅》连环画(当代)

  三味书屋的戒尺,主要起警示作用,相比之下,鲁迅的弟弟周作人就不那么幸运了。在去三味书屋前,他在本家书房读了几年,因为经常被打屁股,记住了一首儿歌:“大学大学,屁股打得烂落!中庸中庸,屁股打得好种葱!”(周作人《父亲的病》)。

  废体罚,这条路走了近百年

  体罚作为合法的教育惩戒方式,持续了数千年,直到公元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才提出戒尺打板子之类的体罚,对13岁以上的学生“万不可用”。 

  戒尺(右一)(清代),现藏于中国科举博物馆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于公元1912年9月颁布的《小学校令》规定,“小学校长、教员,认为教育上不得已时,得加儆戒于儿童,但不得用体罚。”戒尺从此在法律上退出了课堂。

  虽然官方禁止了,但在各级学校和私塾中,体罚仍然屡见不鲜。对于什么是体罚,采用何种形式来替代体罚,在教育界也莫衷一是。

  公元1935年,国民政府教育部指令各地开展相关研究,在第二年提交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凡是制裁儿童,使身体受痛苦,促他改过自新的手段,都可以说是体罚”,应绝对废止;

  国民政府教育部研究报告中体罚的分类及内容

  研究报告还从官方层面提出了“苛罚”(也就是后来所说的变相体罚)的概念:“凡制裁儿童,过于所应受的惩罚,使儿童受严重的刺激,都可以说是苛罚”,这些做法大多间接有害于儿童的身体精神,也应设法废止。 

  国民政府教育部研究报告中苛罚的分类及内容

  报告还分析了体罚产生的原因和对儿童的影响,以及取代体罚的有效训练方法等。随后教育部将该报告印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通令“转饬各公私立小学,一体遵照”。

  新中国成立后,体罚现象在学校中仍然存在,当时南京市文教局的报告中就提到,小学生排队秩序不好,被老师罚晒太阳、罚跑步;有的老师自己不打学生,让家长打,叫做“名利双收”。  

  针对这些现象,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52年2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废止对学生体罚的指示》,明确“废止体罚或变相体罚”。

  教育部机关刊物《小学教师》还开辟专栏,讨论体罚问题。刊物编辑部根据讨论结果,建议依赖体罚的教师,要注意研究怎样培养儿童的自觉纪律,还应该好好研究在必要时如何适当地运用惩罚,以及好好学习书刊上介绍的教导儿童的方法。

  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提出,“对小学生的教导管理,应该依靠耐心的说服教育,既要禁止采用体罚和斗争等粗暴方式,又要反对放任不管。应加强纪律教育,使学生养成自觉地遵守纪律的习惯。”

  1963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两个条例提出,对犯了过错的学生,“教师应该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耐心说服教育,热情地帮助他们改正;必要时可以进行适当的批评,但是不得采用粗暴压服的办法,不得开展群众性的批判,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给以必要的处分,作为教育的辅助手段。对受处分的学生不要歧视,要热情帮助。”还特别指出,“不得把劳动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根据这两个条例,各地在学籍管理规定中,制定了具体的奖惩办法。文化大革命时期,学校正常教育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拨乱反正”以后,各地又重新制定了相关规范。1979年4月,江苏省教育局就发布了《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可以看到,当时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1979年江苏省革命委员会教育局通知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都一再明确禁止体罚。1995年《教育法》第28条还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禁止体罚,有效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中国教育几千年的体罚史,终于彻底结束。戒尺没了,老师对违纪的学生却不能放任自流。

  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即将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教育惩戒,从此开启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参考资料:

  1.江苏教育数字博物馆(www.jsjybwg.com)馆藏资料。

  2.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江苏省志•教育志》。

  3.张礼永:《告别夏楚二物:中国教育废除体罚的百年努力及论争》(《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3年3月,第12卷第2期)。

  4.申素平:《教育惩戒为何要立法》(《光明日报》2020年02月18日)。

  5.林焕新:《教育惩戒,有“法”可依》(《中国教育报》2020年12月30日)。

  (来源:江苏教育频道/王莉莉 赵英雷 汪媛媛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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