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不是我花的,却要我还,这是什么道理啊”,这句话道出了很多名义借款人的心声,那么实际借款人构成犯罪,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呢?来看一下江苏高院今天(2月26日)发布的一起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滕某以票面金额10万的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向王某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及手续费2万元,借期五个月。
之后,王某通过其妻子唐某银行账户转账8万元给滕某,滕某向唐某出具数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一份。
而滕某在收到8万元借款后,立即将该款转入马某账户,马某向滕某出具数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滕某与唐某之间借款纠纷由马某承担。
滕某与唐某之间借款到期后,因滕某未按期还款。王某遂持承兑汇票到银行承兑,发现该承兑汇票系伪造票。后王某多次追索借款未果,遂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作为抵押的承兑汇票实际系马某购买并提供的伪造票,滕某借款亦系受马某委托,滕某对该汇票系伪造并不知情。马某供述称,因其尚欠王某大量债务未还,知晓自己无法直接从王某处取得借款,遂要求滕某出面向王某借款。2019年11月,马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2020年1月,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滕某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与唐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唐某已履行款项交付义务,应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至于滕某在取得借款后如何使用,以及实际使用人为谁,并非出借人能够掌控,故不能据此免除滕某的还款责任。至于滕某与马某之间的约定,系二人之间内部约定,滕某仍应受借款合同约束。虽然马某被认定为诈骗罪,但刑事判决不影响唐某要求滕某承担还款责任。滕某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马某追偿。为避免重复赔偿,马某退赃与滕某承担还款责任可在执行中予以协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中,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是独自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不承担还款责任,需要从名义借款人参与借贷关系的作用力进行分析,作用力是指对出借人作出出借行为产生的影响力大小。
本案中,因马某尚欠大量债务未还,如果唐某提前知道实际借款人为马某,根本不会出借。滕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唐某借款,实际借款人马某在借款过程中未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滕某需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名义借款有风险,担保签字需谨慎。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唐林华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