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竞争公司“挖人”非法获取技术秘密 南京法院:判赔9600万元

2021年02月08日 10:43:29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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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的十项司法措施》,并通报了去年年底,南京中院刚刚判决的一起因侵犯技术秘密被判赔9600万元的案件,这起案件也是南京中院目前为止,所判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

从竞争公司“挖人”非法获取技术秘密 南京法院:判赔9600万元

  【被告侵犯技术秘密被判赔9600万元!】

  去年年底,原告江南环保公司,诉江苏科行环保公司等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有了判决结果。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并全部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96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江南环保公司,在环保行业特别是氨法脱硫领域,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它的“脱硫除尘”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而被告科行环保公司,在2016年以前,从来没有涉足过此领域,却在2016年以后,通过从原告公司“挖人”等手段,快速非法获取了原告公司的技术秘密,迅速成为原告公司的直接竞争者。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周晔介绍,被告通过不断招揽挖掘原告的技术骨干,掌握商业秘密的大概达到十多人,开始非法迅速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并且在很多项目中采用了这样的技术秘密。所以南京中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主张的96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本案判赔数额之高,为南京历年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判赔数额之最。

  【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南京中院今天发布的十项司法措施,第一项就指向知识产权保护。南京中院表示,将突出对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保护,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周晔介绍,权利人在案件审理中,明确提出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这时候会明确在文书中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还有一种会考虑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比如侵权人之前,已经有过侵权行为,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处的,甚至是承担过刑事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考虑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样的赔偿数额,肯定处罚的力度更大。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谢豫 编辑/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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