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疫情防控志愿者 判处赔偿人身损害!

2021年02月04日 17:22:45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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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殴打疫情防控志愿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忠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忠赔偿疫情防控志愿者洪某庆各类费用32461.75元。

  2020年3月11日上午,洪某庆作为疫情防控志愿者,在泰兴市广陵镇新圩村蒋石桥口值班。李某忠驾驶一辆外地牌照机动车,欲从此通过。洪某庆按规定进行劝阻,李某忠不听,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忠竟然动手殴打了洪某庆。

  2020年4月10日,泰兴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忠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被殴打后,洪某庆出现了脑震荡综合症、缺血性老年性脑改变等症状,于是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忠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2020年6月11日,洪某庆申请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认定,洪某庆的脑震荡综合症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作出参考性建议。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冠疫情期防控期间,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积极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尊重防控工作人员。李某忠非但没有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志愿者洪某庆的工作,反而故意实施殴打行为,造成洪某庆健康受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处李某忠赔偿洪某庆各类费用32461.75元。李某忠不服判决,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上诉至泰州中级人民法院。

  2月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快审程序,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定李某忠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洪某庆的健康权,并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洪某庆的全部损失。

  今天上午,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驳回李某忠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苏广电泰州中心站/沈骁 薛苏阳 通讯员/张海陵  编辑/俞思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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