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部门变更了

2021年01月27日 22:29:1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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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今天(1月27日),记者从江苏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23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四类动产抵押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提供四类动产抵押登记服务。

  动产抵押是以动产的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达到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而动产抵押登记则是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登记,一直是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1995年开始,各地陆续开展动产抵押登记业务。自2018年起,南京局进一步推进了网上动产抵押登记,全面实现 “不见面服务”,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等实现一网通办,让系统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规范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网上公示工作。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共计网上设立动产抵押登记1458份,帮助企业实现融资329.33亿元,圆满完成了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抵押登记和查询服务。统一登记系统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登记规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自主办理涉及四类动产抵押的登记和查询,并对登记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021年1月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事项,当事人如需变更、注销的,应当在征信中心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补录登记后,自主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过渡期:为保证当事人涉及四类动产抵押的登记与查询业务顺利开展,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向公众提供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信息公示服务。

  2018年12月28日以后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由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公示;此日期之前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由各地根据情况,按照原《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继续向社会公示。

  过渡期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承担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的公示职责。

  注:过渡期满后仍需公示的历史登记信息,当事人应当与过渡期内尽早在征信中心统一登记系统。对于已补录的历史登记,当事人可以在统一登记系统查询;对于未补录的历史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统一登记系统原则上不再提供查询服务,当事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相关电子化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统一登记系统将视市场需要适当延长历史登记信息的在线查询期限。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徐仁飞 孙茂强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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