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房屋征收项目不断增多,这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也都是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今天(1月21号),江苏省高院首次发布了涉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省高院发布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分别为1115件、1791件、1781件,近十年来共计审结一审此类案件9968件。目前这类行政纠纷争议逐年上升并保持高位运行态势。
老人被安置到无电梯的五楼 法院判决认定“明显不当”
今天,省高院从近三年审结的4000多件案件中,选出了10起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中,被征收人朱某、王某年过八旬,当地政府给老夫妇提供的安置房在5楼,而且没有电梯。由于给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夫妇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政府原来的补偿决定。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玉柱介绍,“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房屋补偿决定未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构成《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规定的‘明显不当’,于情于法都不能予以支持,判决予以撤销”。
最终,当地政府给老人重新安置到了楼层较低的房屋。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规定了,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危房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因此,政府执行补偿安置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时,要为老年人提供交通便利、生活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房屋。
延迟作出补偿决定致房价上涨 法院判决调整评估时点
在发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当地政府在2011年8月发布了一个房屋征收决定,对王某等人共有的一处房产征收,由于产权有争议,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评估机构在2016年1月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时点为2011年8月。直到2018年1月当地政府才作出了补偿决定,给与王某一定的货币补偿。但此时房子价格已经飞涨,王某认为现在拿到手的货币补偿远远低于原来的房屋价值,于是向法院起诉。
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军介绍,“被征收人选择的是货币补偿,老百姓拿到手的过去多年前的价格,现在已经买不到房子了,所以像这种政府迟延作出补偿决定如果不是被征收人的原因造成,政府迟延要承担责任,要按照现在的评估时点来进行评估”。
法官也表示,法律规定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此之后,禁止房屋扩建、改建和转让等。原则上是不调整评估时点的。
目前,绝大多数的征收补偿工作都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法官提醒,如遇到房屋征收纠纷时,要走法律途径维权。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郑琳琳说,“房屋被征收发生纠纷,可以跟征收人之间协商解决,如果达成协议就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政府在法定期限内要作出一个补偿决定,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对这个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