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1月21日,恰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公布施行10周年,江苏高院公布了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玉柱介绍,近十年来,全省法院共计审结一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9968件,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的行政争议逐年上升并保持高位运行态势。
现场同时还公布了十大经典案例,据了解,这些案例中,既有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涉及公房承租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有的涉及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求意见、修改以及评估机构选定等程序性事项,也有的案例涉及被征收人更加关注的实体性事项,如房屋合法面积、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评估时点、评估方法以及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是否保障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等。有的案例在审查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合法性的基础上,还着重关注被诉房屋补偿决定的合理性。
案例: 朱某、王某诉D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裁判要旨】政府将年过八旬的被征收人安置在没有电梯的五楼,严重不合理,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明显不当”。
案情:
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某、王某的房屋证载面积为55.45㎡,认定的合法面积为104.5㎡。因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D县住建局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某公司为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和涉案地块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360604.65元。在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过程中,朱某、王某明确要求同地段或就近地段等面积置换。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D县政府作出1号补偿决定:提供某小区24#楼501室房屋(无电梯)用于安置,面积96.09㎡,总价为329588.7元。D县政府支付朱某、王某差价31015.95元。朱某、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1号补偿决定。
审判:
朱某、王某均年过八旬,D县政府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时,应当充分考虑朱某、王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为其生活提供便利条件。D县政府将朱某、王某安置在5楼,且无电梯,该安置方式不仅会给朱某、王某的生活带来不便,还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故1号补偿决定违反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严重不合理,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明显不当”,依法应当撤销。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1号补偿决定。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危旧房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立法本意,因危旧房改造,在补偿安置时要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的生活和出行提供便利。实践中,政府为鼓励被征收人早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往往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决定选房的顺序”。一旦老年人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好的楼层已被选毕,只能在剩下的房源中予以安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决定选房的顺序”虽然有利于鼓励被征收人早日签订协议,但应当视为一般原则。政府执行补偿安置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时,应当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交通便利、生活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房屋。本判决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从不同角度释明征收与补偿法律规范及相关政策,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征收与补偿纠纷,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理性诉讼,为政府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杨尔希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