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给竞争对手差评 网店店主被判赔5万

2021年01月09日 08:09:09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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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网上购物进行评价,是为了网店能更好地服务消费者,这是给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有个别心术不正的人利用评论功能,恶意给差评。1月8号,记者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刚判决的案件,通过法律判决对这种行为说“不”。

  2020年3月21日、3月27日,袁某将某公司的网店地址通过微信发送给梁某,要求梁某在这家网店购买剃须产品,并约定:由梁某下订单,袁某支付货款。梁某收到产品后,由袁某将评价内容及图片发送给梁某,梁某根据袁某提供的评价内容及图片复制到这家公司的网店中。梁某购物行为完成后,袁某在没有看到所购买产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4次差评内容、10张图片、三份视频发送给了梁某,梁某随即将上述差评内容、图片、视频在某公司的网店上进行评价。

  袁某在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告知梁某“好评给满了,你给差评吧”、“还有朋友不,还需要两单差评”、“今晚能拍吗,我得提交任务,不然五百块钱就没了”。这家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停止商业诋毁行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店购物后,有权根据自己对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购物体验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价,网店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评价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商业信誉,其他消费者亦可以根据评价内容选择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决定与何人进行交易,因此消费者的正常评价有利于降低其他消费者的搜索成本,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论评价内容是积极评价还是消极评价,只要消费者是根据自身的真实感受进行的评价,即使评价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细微差异,也不应苛责消费者,不能仅凭消费者的评价内容带有消极性质,就认定评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行为人的评价自由并非没有界限,行为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不得故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被告袁某在没有看到具体商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评价内容通过梁某在某公司的网店上予以传播,评价内容中使用了“不是正品”、“性价比超低”、“真垃圾”、“骗人”、“假货”、“非常差”等带有明显贬低性质的用语,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袁某在明知上述虚假信息会影响某公司网店商业信誉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进行评价,故意损害某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上降低了某公司网店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袁某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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