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2月28日上午,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被告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税款。
宣判现场

被告人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以来,作为东莞市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被告人杨某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以镇江某公司、重庆三家公司的名义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赵梅:
第一被告是做实体经营的,在他们这个领域内,是有人专门主动去问,去兜售发票的,问他们需不需要开这些进项税的发票,因为作为实际经营的经营者来说,有这些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去抵扣认证,可以退税,对他们来说是有经济利益的。
经调查,被告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价税合计6103030元,税额88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则从中收取不同比例的开票费非法获利。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赵梅:
一般是票面金额,他们是按照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点五不等的,每次开票收费的标准不一样,进行收费。
被告人谢某某承认,在公安机关退出的5万元,是自己的全部违法所得。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已退出了全部税款88万余元。庭审现场,两名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被告人 杨某:
我不懂法,但是不代表我能触碰法律,所以说是我错了,我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公司已经被注销,被告人杨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谢某某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月28日上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