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断,购房人大多会抱团到法院打官司,和不肯让步的开发商之间展开旷日持久的纷争。为更高效地解决购房人维权难的现状,12月25日,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消保委联合出台意见,确认消保委可在法院诉讼前和诉讼中以调解的方式介入案件;另外,消保委的调解书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近年来,大批商品房买卖纠纷涌入法院,却很少进入消保委的投诉渠道。据统计,2018年1月到2020年12月三年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商品房买卖纠纷11万9462件,而全省消保委仅受理了6005件,消保委的受理量仅为法院受理量的1.54%。为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减少购房人讼累,今天,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消保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引入消保委介入案件的调解机制,引导购房人选择非诉讼的方式,更高效、便捷地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于泓介绍,大部分是批量案件,原告都是同一小区的购房者,被告都是开发商,原告具备相似性,被告具有同一性,诉讼请求大体相当,批量案件占到所有商品房买卖纠纷的61.05%。这些案件如果前期有一个非诉渠道解决的话,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调解成功一个案件,其他案件也以相应的通过这个模式来处理。
另外,江苏高院和消保委还联手给当事人开了一颗定心丸,那就是 当事人可在消保委调解协议生效后30天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后的调解书,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于泓介绍,消保委如果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持调解协议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过审查以后,制作一个调解书,就赋予了它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是非常好的机制,实际上是给消费者一个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渠道,快速快捷方便,还不收费。
为扭转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信息弱势地位,同时提高消保委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目前,江苏省消保委正在积极构建专家智库,引入专业人员,整合维权资源,以期更高效地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居上介绍,无论怎样,解决消费者的问题,都是要放在最前面的。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更好地解决,需要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希望开发商经营者,意识到这个问题,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来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和解、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但减少商品房买卖纠纷,不仅需要多渠道的维权方式和购房人合法理性的维权,更需要开发商诚信经营,以及正视购房人的维权诉求。江苏高院和消保委今天出台的意见很好,但如何更好地落地生根、更好地执行,还需要多方努力。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刘小慧 编辑/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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