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1日 20:20:23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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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立法工作暨备案审查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54条,围绕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纠正方式等,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更为具体的统一规定。通过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进一步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规范权力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全部被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条例》修订贯彻落实党中央“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的具体规定,首次将全省各级监委、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报备范围,把各级各类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开展监督,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工作就要跟到哪里”,切实做到“有件必备”。

  座谈会上,作为担负着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重要职责的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表示,条例实施后,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会更广、数量会更多、任务会更重。在审查中将突出重点:把保障宪法有效实施放在首位,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等问题;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落脚点,将是否不当限制自然人、法人权利或者给其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等作为衡量规范性文件适当性的重要标准,确保权力行使不任性;把保障法治领域改革落地落实作为重要任务,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方面加强审查,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同时,《条例》提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每年向人代会报告工作应当有备案审查工作的内容,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听取一次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和成效呈现出来。从时间表来看,对于尚未开展人大常委会听取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的设区市,要在明年上半年内向常委会作出报告,两年内要实现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全覆盖。

  明确审查标准 各部门先期开展自查自纠

  审查标准一直是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中的难点问题,也是备案审查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关键。结合全国人大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标准,《条例》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在全省统一审查尺度,有效解决长期困扰各地的对审查标准认识不一致,实践中尺度把握不统一的问题。

  为配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标准要求,省法院将衔接协调工作与同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清理工作结合起来,组织三级法院全面清理各类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参阅案例,做到凡是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与民法典规定精神相冲突的、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律废止。截至目前,省法院已经对76件办案指导文件予以废止,对3件办案指导文件进行了修订,基本完成清理工作。

  全省检察机关从文件起草意见征询、文件审核报备、文件落实效果评估等方面出台制度、完善机制,注重吸纳一线办案部门意见,确保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备核查。

  省司法厅已对13个设区市政府和37个省政府部门报备的18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逐件审核工作,审查情况专题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政府和部门的按期整改率达100%。今年,省司法厅还将审查纠错情况纳入了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督查,并全面上线和正式运行智能化备案审查工作系统,利用云平台和大数据支撑,使用快速锁定敏感词汇、自然关联上下位法、自动识别疑点问题等技术手段,增强合法性审查精准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此外,对于审查出的问题,《条例》还规定了三种具体的纠错方式:一是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员会提出意见,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二是制定机关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制定机关仍不修改或者废止的,依法提请常委会决定予以撤销,或者要求制定机关向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采用多种纠错方式,以制定机关自行纠错为主要方式,以监督机关依法撤销为最后手段,符合备案审查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能够体现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刚性和严肃性,保证了监督效果的最优化。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杨时盛,罗聪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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