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起,被告人杨某、潘某、蒋某、粟某等人,在属于禁猎区、禁猎期的溧阳市、宜兴市、南京市等地,非法狩猎夜鹭鸟1000余只,且大多为幼鸟。之后,这批夜鹭鸟通过非法收购人员流入广州各大酒楼、夜市摊点。而夜鹭鸟是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
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官刘丹表示:“夜鹭鸟虽然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湿地生态鸟类,但是它在我们生态系统过程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是维持我们生态系统的平衡、另外有利于促进物质循环。”
江阴法院长江环资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陈某、葛某收购夜鹭鸟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多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承担3万元至17.5万元不等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53万余元。
据了解,江阴法院长江环资庭自2019年7月运行以来,已审理各类涉野生动物案件65件,对80余人判处了刑罚,被告人缴纳罚金及生态修复费用近60万元。
(吴潮洲、顾莹、田远 江阴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