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遇到“坑”怎么办?江苏消保委教你维权

2020年12月08日 16:49:38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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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一代讲究足不出户“逛商场”挑产品,“老”一代更享受一个电话送货到家,这个“电话送到家”指的就是电视购物。12月8日,江苏省消保委发了一则电视购物的维权案例。 

  今年1月份消费者王女士观看某电视购物频道,广告上宣传的鹅绒被让王女士心动不已,见价格合适当即电话订购了一床。到货后王女士打开包装傻了眼,发现收到的商品和广告宣传的内容存在差异。王女士又气又急,当天致电江苏省消保委,要求退货退款。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频道客服人员取得联系,并告知依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商品与广告宣传存在差异,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建议尽快办理退款手续。经过宣传教育,该频道客服人员及时联系了商家,为消费者办理退款。

  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 吴慧敏告诉记者, 依据我国《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响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广告宣传存在差异,商品完好且符合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条件,该诉求是合理的。电视频道理应承担相关责任,为消费者办理退款。

  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 吴慧敏说,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购物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实体店拓展到网购,电视购物等方式,实现了“足不出户,商品到家。”但是,消费者在通过电视频道购物时需保持理性,不要轻信广告的内容,在购买前最好通过其他方式充分了解商品的属性和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消费者在收货后要当场拆箱仔细验货,发生商品不符的情况后可当场拒收。消费者在购物后要保留相关凭证,如发票、保修卡、商家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电视购物广告内容的电子证据等,以备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举证。”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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