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罪认罚,今后自己不仅不会再狩猎野生动物,还要做一名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动员身边的亲戚朋友也要保护野生动物……”12月4日上午,在宿迁市实验小学黄河分校小礼堂,家住宿豫区大兴镇大兴社区的丁某某在庭审现场情真意切地说。当日,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开进校园,现场审理丁某某夫妇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2020年4月,丁某某偶然听说抓捕野生动物有个“十拿九稳”的方法:即在夜晚用矿灯照射可以逮野鸟、野兔。丁某想到可以抓些动物尝尝野味,于是购买矿灯和受过专业狩猎训练的狗。
2019年5月的一天夜里,丁某某带着狗驾车至本镇农场村附近野地内,用矿灯照野生动物,把动物眼睛照花,它们因看不清就会呆着不动,狗盯着灯光,看到野生动物上去扑咬。就这样丁某某用矿灯照了1个多小时,矿灯没有电才回家,共捕得5只黄鼠狼,10只斑鸠。
初次就“收获满满”的丁某某兴奋不已。不久,他们再次动了抓野生动物的念头。准备好抓捕工具后,妻子吴某某见状也想去看看,还能帮丁某某“搭把手”。夫妻俩分工合作,丁某某以强光照明、狗扑咬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被狗咬到的野生动物基本上当场死亡,狗将咬到的野生动物叼至车旁,等候的吴某某将其收入袋中。5月至11月间,夫妻俩共捕捉到30只斑鸠、18只黄鼠狼、5只黑水鸡。其中吴某参与非法狩猎4起,共计捕捉到斑鸠14只、黄鼠狼7只,均放于家中冰柜,留于食用。
今年1月10日,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后在丁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到部分野生动物死体。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野生动物死体中有山斑鸠、珠颈斑鸠、黑水鸡、黄鼠狼,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在当日的庭审现场,丁某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判处拘役3个月,吴某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1月20天,缓刑4个月。
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中华鲟……这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能抓,大家都清楚。那么捕捉常见的麻雀、青蛙、野鸡、野鸭、野兔、黄鼠狼应该没多大问题吧?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叶春花介绍,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三类。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壁虎、青蛙、野兔、刺猬、竹鼠、菜花蛇、野猪、鹌鹑等。
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亮告诉记者,《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每一个生命都应被敬重,切勿不顾生物多样性的美好,只顾自己的一己之私;切勿继续做着压垮自然生态的稻草,请对猎捕‘三有’动物说不!”蔡亮呼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