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重点内容都有哪些?一起来看↓↓↓
一、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校长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决策程序。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高校应在集体决策之后、事项实施之前报主管部门审批。单独设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部门职能原则上不得与财务管理、资产经营、企业运营、后勤服务、科技开发等不相容岗位职能混合设置,应按要求配备专职资产管理人员。
二、资产管理遵循绩效导向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要做到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要求做到“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严格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不得配置与高校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建立健全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将绩效纳入对所属部门、院系和单位的年度考核。
三、规范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强化预算管理对资产配置的约束,将资产配置标准嵌入部门预算和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议,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加强管理,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结转固定资产。
四、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省属高校以下资产管理事项必须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1)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单项或批量价值300万元及以上,出租出借房屋单项或批量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
(2)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300万元及以上;
(3)除授权高校处置的限额内资金挂账外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4)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
(5)处置对外投资账面余额单项或批量价值300万元及以上。
五、严格管理资产对外使用
高校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闲置国有资产的,须在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核、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高校可以委托校内外公司法人集中管理运营门面房、暂时闲置的土地和房产,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项条件:
(1)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公开招租确定资产承租方、租金和租期等;
(2)全部租金收益必须由承租方直接缴入高校资金账户并由高校开具发票;
(3)遵循公开透明和合规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确定受托管理方和委托管理费用;
(4)受托管理方合法合规经营,并且近三年内财务运行稳健;
(5)受托管理方负责组织招租、催收租金和资产日常管理等,确保出租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高校国有资产招租必须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租金评估价格,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高校应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好所属企业出资人职责并加强监管。
六、严格管理资产处置事项
高校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电子废弃物、批量旧家具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原则上须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按规定评估或鉴定后,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机动车辆和电子废物的处置,还应当严格执行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七、扩大高校资产管理自主权
授权高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以下事项:
(1)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出租出借房屋单项或批量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
(2)对外投资的单项或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
(3)高校所属企业重大事项中除了应报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4)处置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以外的各类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处置账面余额单项或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对外投资;
(5)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6)核销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外的固定资产损失,核销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由高校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在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和核销)。
八、强化高校资产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所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授权高校自主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主管部门每3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主管部门授权给省属高校的国有资产自主管理事项,学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再次授权给所属部门、院系和单位。省属高校必须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所属部门、院系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江苏教育发布 编辑/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