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施行 两个“最大限度”增强发展动力

2020年11月28日 13:05:0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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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明年元旦起正式施行,11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内容和亮点答记者问。记者了解到,《条例》填补了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空白,特别是强调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从而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条例》共六章,82条。总则部分主要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容错机制、舆论监督等作了规定,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在市场环境方面,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介绍说,《条例》重点围绕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有序这一目标,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江苏经验,落实国家最新要求。比如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规定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再比如,现在企业非常关心惠企政策,明确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本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

  招标壁垒、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市场主体“注销难”等问题一直是营商环境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如何破解?《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招标人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行为;针对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并对简易注销制度作了具体规定。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既有倡导性要求,又提出了硬性规定:“硬性要求就是我们省和设区市要设立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今年7月,我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与营商环境关系紧密的政府服务提出更为具体和更有针对性的要求,比如对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域通办作了具体规定。再比如,企业普遍反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多、不能及时开工,《条例》规定,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在监管方面,针对市场主体反响强烈的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检查问题,规定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还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王腊生介绍道:“条例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在线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要鼓励创新,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对于采取要求普遍停产、停业措施,市场主体高度关切,我们规定了必要的程序、条件的限制。”

  《条例》还规定,出台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

  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前不久,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一个街道用3年时间吸引了数百名清华北大毕业的博士硕士生落户这一问题,江苏省人社厅副厅长陈健表示,江苏一直居安思危,将更大力度推进政策红利落地见效。同时,他认为,不同的视角有多元的解读,既有人才的择业观,也有社会评判的价值倾向,以及网络社会的炒作,对这样的现象要有客观冷静的判断。

  就江苏稳住外资产业链存在的困难问题,省商务厅副厅长孙津表示,就提升外资质量而言,一些特定行业、简单的外资加工项目迁出是正常的。到目前为止,江苏没有发生外资产业链大量迁出的现象,这也得益于我们一直以来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视。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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