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严格排放标准,把好污水处理排放关

2020年11月21日 10:05:57 | 来源: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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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污水管网承载截污导流的重要功能,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污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排入其中的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条例》规定,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的工业企业,应当对产生的全部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排污许可证载明的间接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区域的工业企业,应当自行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达到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直接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此外,工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应当对产生的全部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配套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

  “违反这些规定的,由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条例》还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污水进行消毒处理,达标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条例》要求,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有关的管理规定单独收集,分类安全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否则,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规定,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应当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区域的生活污水应当采取分散式处理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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