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从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总队得知,该队处理了一起由于单位没有按时开具 “离职证明”的投诉。
据了解,市民许女士在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应聘入职了一家新的工作单位,但新单位要求许女士提供离职证明以核实工作经历及离职原因等信息,这可让许女士傻了眼。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许女士在办理离职手续后并没有要求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而原单位也没有主动提起,现在因为入职新单位所需要的材料去麻烦原单位,这真的行得通吗?
抱着尝试的态度,许女士联系原单位的负责人,不曾想负责人以单位未开具过相关证明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一边是新单位的催促,一边是原单位的拒绝,许女士只得向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总队寻求帮助。
执法队员在了解到许女士的难处后,积极与原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负责人表示单位从未出具过相关证明,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要求便开了“先河”。同时表示,离许女士离职已有数月之久,工作早已全部交接完毕,现在才来要求单位开具证明,单位已无义务配合。
对于负责人的说辞,执法人员及时纠正负责人错误的思想,并向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为许女士出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不能以单位规定为由拒绝出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经过执法处理与教育宣传,单位负责人最终为许女士出具了加盖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并承诺将对单位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及时为每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规定、合法的做好人事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醒广大劳动者,离职证明具有以下4种用途:①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②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③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④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因此,劳动者在明确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离职证明,切勿忽略这张小小证明背后的大用途。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