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江阴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案,该案是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自2019年7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审理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最大、涉案金额最高的刑事案件。
2018年5月的一天,苏州太仓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长江太仓段鹿鸣泾、荡茜附近水域有人使用超声波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安立即展开侦查,不久便将夏某某、屠某某等五人一举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日至6月21日间,夏某某、屠某某与俞某经事先合谋,由夏某某、屠某某时分时合在长江太仓水域使用超声波仪器、电拖网等禁用的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渔获物后售卖给俞某,俞某收购后进一步加价销售,共同谋取非法利益。
其中,夏某某单独捕获鮰鱼、鲈鱼等渔获物271公斤,屠某某单独捕获鮰鱼、鲢鱼等渔获物518公斤,二被告人共同捕获鮰鱼、鲢鱼等渔获物682公斤,夏某某涉案渔获物的价值计人民币80015元,屠某某涉案价值人民币35799元,俞某收购上述渔获物1471公斤,涉案价值人民币92666元。
此外,宋某前、宋某林与俞某经事先合谋,由宋某前、宋某林在长江崇明、太仓水域段使用“刀鲚网”等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渔获物后售卖给俞某,俞某收购后进一步加价销售,共同谋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捕获刀鲚、鮰鱼等渔获物714公斤,涉案价值人民币113778元。
江阴法院法官刘丹介绍说:“实际上这种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更大,超声波对于很多的水底生物的大脑身体都会有刺激。这次刺激是一种长期的过程,对一些没有被捕捞上来的鱼,即便后续能够存活,损害也是不可逆的。”
为此,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同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确定涉案非法捕捞行为导致的资源损失,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杨家新教授、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李大命研究员出具专家咨询意见。
专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按照渔业生物致死量零点五到三倍计算。建议以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到三倍对渔业资源进行赔偿,用于渔业资源恢复和生态环境修复。
江阴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经合谋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非法捕捞,被告人俞某非法收购,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系主犯;被告人俞某系从犯;五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并根据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情节确定从宽幅度。
五被告人在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时段禁渔期内,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非法捕捞,妨碍鮰鱼、刀鲚等种群繁衍并导致其他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破坏渔业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非法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到上述非法捕捞方式的破坏性以及捕捞时间的敏感性、地点的特殊性等因素,结合捕捞鱼种、数量、专家意见,对公益起诉人主张按照渔业资源损失价值的2倍计算生态资源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2020年11月19日,江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宋某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被告夏某某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13734元;被告屠某某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5302元;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6296元;被告宋某前、宋某林共同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27556元;就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江苏广电无锡中心站/徐恺言 路明杰 江阴台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