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集中销毁非法枪爆物品行动开始!”11月17日上午,在全市公安机关集中销毁非法枪爆物品行动的现场,随着指挥员一声令下,一件件冷气逼人的枪支、寒光闪闪的刀具,被倒入炼炉内,瞬间化为铁水。
为充分展现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工作成效,掀起新一轮宣传发动攻势,形成严打震慑枪爆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全力消除枪爆安全隐患,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11月17日,市公安局在赣榆区柘汪镇临港产业区镔鑫特钢材料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全市集中销毁非法枪爆物品行动,现场对292支枪支、420把管制器具进行销毁。
此次销毁的枪爆物品,主要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破获案件过程中收缴、公安、边检机关报废以及群众主动上缴、群众举报查缴的。通过本次行动,进一步表明了公安机关铲除危害社会治安祸患的坚定决心,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勇于举报违法犯罪的高涨热情。
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以“清查收缴、破案打击、重点整治、源头管控、通道查缉”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区域、部门、警种合作,从严从紧、抓细抓实枪爆物品管控措施,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从源头上铲除涉枪涉爆隐患。
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在危险物品单位、居民聚集区、商场、车站等重点部位张贴《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2万余份,设置宣传横幅330条,出动宣传车220余辆次,获取群众举报线索23条。共查破涉枪涉爆刑事案件19起,收缴一批非法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仿真枪等,有力打击了枪爆违法犯罪,为维护连云港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公安机关对枪爆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严打严管严防严控。警方呼吁广大群众坚决与枪爆违法犯罪作斗争。凡是群众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都将逐一核查,依法从严处理。同时,正告涉及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交出非法枪爆物品。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坚决向枪爆违法犯罪说“不”
(来源:连云港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