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失信 鼓励诚信",镇江中院这样做!

2020年11月03日 16:57:51 | 来源:一起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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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不仅不履行,还转移名下财产,那么这个人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呢?今天上午,镇江中院召开“打击失信 鼓励诚信”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镇江两级法院今年以来在打击失信、鼓励诚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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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中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了解到

  2019年3月份,镇江经开区法院判决孙某顺对一笔7万余元的债务承担连带偿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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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中院执行局综合协调处副处长 陆昌兴:上述判决生效后,孙某顺于2019年5月5日将其所有的轿车转让给其前妻孙某萍。

  除此之外,面对法院要求的执行判决并报告财产,孙某顺不仅拒绝履行,还出现转移名下财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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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中院执行局综合协调处副处长 陆昌兴:2019年8月14日,因孙某顺拒绝报告财产,镇江开发区法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2019年9月17日,因孙某顺拒不申报财产,镇江开发区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3日,因孙某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镇江开发区法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2019年10月2日,因孙某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镇江开发区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此外,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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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陆昌兴:被告人孙某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镇江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实施案件23179件,执结率73.05%,执行到位金额55.3亿元。同时,为打击失信、鼓励诚信,今年9月,镇江中院制定并印发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 当事人给予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的意见(试行)》,对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出具《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减免案件执行费。 

  此外,全市两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慎用惩戒措施,灵活使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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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陆昌兴: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不断强化联合信用惩戒,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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