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 “害群之马” !江苏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这些

2020年10月24日 16:11:54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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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知法违法犯法

  社会负面影响更大

  10月22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情况,并集中发布了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56件66人。其中,今年1—9月共立案侦查31件3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件数增长55%,人数增长34.62%。

  案件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从主体身份看,公安民警(辅警)48人,占比72.72%;审判人员14人,占比21.21%;监狱民警3人,占比4.55%;检察人员1人,占比1.52%。

  从职务职级看,副处级(含相当层次职级,下同)干部2人,占比3.03%;正科级干部6人,占比9.09%;副科级干部10人,占比15.15%;其余均为科员级以下人员。

  从涉嫌罪名看,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民事枉法裁判较多,分别为27件、9件、5件,占总件数的73.21%;其他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刑讯逼供等罪名。

  从涉案地域看,徐州、无锡、淮安、泰州立案人数相对较多,分别为14人、12人、9人和8人,占总人数的65.15%,其余各设区市也均有立案。

  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罪名,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等 ,有相关情况可以通过12309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附部分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魏某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基本案情】2014年,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魏某某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过程中,非法收受原告家属单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多次接受吃请,在明知原告方所提供的“单位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和“工资发放单”等证据材料系伪造的情况下,仍予以采信,并将之作为判决赔偿依据,致使原告多获得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共计15万余元。另查明,2009年2月至2019年9月间,魏某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2万余元。

  2020年1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魏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8月28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案例2:赵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省边城监狱某监区副警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王某等六名服刑罪犯委托亲属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4万元。赵某某明知上述服刑罪犯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在提请减刑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签字同意呈报减刑,致使上述六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罪犯获得减刑。

  2020年1月,检察机关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信箱”收到服刑罪犯来信,反映监区另一名罪犯以找监狱民警帮助调整轻松岗位及保外就医为由,诈骗其23万元。检察机关经分析评估,认为线索背后可能隐藏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同年6月12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立案侦查。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编辑/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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