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司机未离开现场 为何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2020年10月20日 19:35:38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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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10月19日),江苏省高院发布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事故发生后,司机没有离开现场,但却认定为了是交通肇事逃逸,到底是为什么呢?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韩某1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沿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日17时许,车辆行驶至344国道某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及乘车人孙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同车人被告人韩某1的父亲韩某2提出由其顶包,被告人韩某1默许。随后韩某2拨打电话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韩某2谎称其为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告人韩某1未向警察表明身份,在警察将韩某2带离现场后,被告人韩某1也离开现场,并在之后损毁自己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次日,被告人韩某1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韩某1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至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且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有明显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复合性损伤而死亡,孙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韩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韩某1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表示,交通肇事案件系多发案件,遇事故发生后应按照道交法的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调查和处理。千万不要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肇事逃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逸的风险除了加重法定刑外,商业保险也不予赔偿,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极不理智。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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