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女子乘公交下车时摔成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2020年10月14日 06:43:58 |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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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车是常见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规范、车厢环境以及车辆停靠后路面状况等,直接关系着乘客的安危。搭乘公交车成为不少上班族和中老年人群出行的首选,但生活中有时也会发生乘坐公交车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而一旦意外受伤,就涉及维权的问题。

  近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市民赵阿姨2018年时乘坐公交车到站下车时,不慎踩到站内地面一堆呕吐物后摔倒,后经报警并送至医院治疗。考虑到车站管理不规范给自己带来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赵阿姨一纸诉状将车站告上法庭。这起意外事件,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乘坐公交车出门,下车时不慎摔倒当场骨折

  “这场意外太吓人了,刚下公交车就摔成了左髌骨粉碎性骨折,这受伤的滋味可不好受。”近日,在邗江法院庭审现场,中年女子赵阿姨谈起2018年夏天发生的意外事件,仍心有余悸。

  2018年6月下旬,赵阿姨乘坐市区一辆公交车到扬州市区某车站下车。公交车到站停靠后,赵阿姨右脚刚踩着地面,就感觉触碰到湿漉漉的东西,身体一瞬间失去了平衡。“周围没有什么物体可以倚靠,突发状况令我反应不过来,整个人重重地摔倒在地。”事发突然,在周围乘客的帮助下,赵阿姨报警求助警方,随即她被送往医院进行了治疗。

  住院后,经医生诊断,赵阿姨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都说伤筋动骨一百天,赵阿姨住院半个月才出院,医生还叮嘱她务必保证休息2个月时间。谈及这次意外事件带来的伤害,赵阿姨说,“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不少,还有误工四个月带来的经济损失,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创伤真不少。”

  这一摔构成十级伤残,女子向车站方追讨赔偿责任

  “事发后为了厘清责任,我还特意请人拿手机拍摄了现场照片,地上确实有一摊呕吐物。”赵阿姨介绍,事故发生后,市区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她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健康状况日渐恢复,赵阿姨和家人便将向车站方面讨要说法一事提上了日程。本以为对方愿意承担部分责任,谁料在沟通的过程中,车站方面始终不愿给予赔偿。双方僵持不下也不是个事,赵阿姨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车站方面告上了法庭。

  赵阿姨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希望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近10万元。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出院记录、门诊、住院收费收据、病人费用汇总一览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而车站方面则表示,对事故的过程及事故责任划分以法院判决为准。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如何认定,车站方面应当承担多少事故责任。”法官指出。

  车站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经举证、质证,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5日上午9时多,原告乘坐公交车到市区某汽车站,下车后摔倒,当日被送往市区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过住院期间的手术治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9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坐在地上,其身旁的呕吐物有明显的踩踏滑痕,可以推定原告系因下公交车后不慎踩到呕吐物摔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作为案涉车站的管理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对场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预警、警告、指标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但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理应时刻注意步行环境,对自身安全尽谨慎注意义务,故其本人对本次损害事件的发生亦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70%的赔偿责任。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作出判决,车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9万元。

  “市民乘坐公交车,尤其是上下车的时候应提高警惕,注意脚下安全。”法官表示,作为公交车公司和车站方面也应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避免意外事件发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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