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有多离谱!2020年苏州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出炉

2020年10月10日 20:04:40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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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从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苏州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0年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当事人通过有赞平台发布广告,在广告页面上宣称“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手机全自动消毒盒”(以下称消毒盒)“5分钟杀灭99.9%细菌病毒”,并有“紫外线几乎可以杀死所有的细菌和病毒”“像是耐低温的禽流感病毒、耐高温的疯牛朊病毒、耐药性的超级细菌等,高压电般的超强威力,让它们瞬间灰飞烟灭”等广告用语。经查,当事人发布的“消毒盒”广告内容中对消杀细菌病毒的种类超出其提供的检验报告范畴等行为,构成虚假广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4月对其作出罚没款合计11.68万元的行政处罚。

  常熟轩昂服饰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自2019年11月29日起在个人抖音账号上直播售卖皮带(原价21元/条,秒杀价8元/条),并同步在其公司阿里巴巴店铺上架了该款产品,王某某宣称,由于此次活动面向抖音客户,需客户在直播间下单并留下旺旺账号才能享受上述特卖价格,直接进入网站店铺上下单的客户不享受“特卖秒杀”的价格。而当事人公司并未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标明享受特价需要符合的条件,当事人出售的上述皮带的价格与平日里的价格一致,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到“特卖秒杀”的权利。同时,当事人还在其阿里巴巴网站宣称该公司“年生产能力216000件,棉服120000件,羽绒服96000件,近一年销售总额1024.8万元”等内容,而实际当事人公司无法达到网页上所宣传的年产量和规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4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5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微信图片,图片中有“CCTV13新闻国家卫生局发布吃蓝莓对肺炎有重大效果”的内容,并配有蓝莓图片,在2020年2月5日发布了“CCTV13新闻国家卫生局发布吃蓝莓对肺炎有重大效果”,并配有6张蓝莓产品图片。经查,当事人转发内容无法验证,并且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4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blackrose隐形眼镜旗舰店”中出售医疗器械“日抛美瞳小直径2片装自然混血女网红同款10片装”,在产品广告中使用“安全卫生”等用语,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5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在广告监管中坚持以问题为向导,以服务民生为根本,尤其在疫情期间,突出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医疗、金融、房地产、教育培训广告等重点领域,突出违法率相对较高的互联网媒介,重点打击涉及疫情的广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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