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对外正式发布。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这是我国第一个跨省域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共12个领域49项,示范区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覆盖行政面积约2400平方公里。
《目录》的出台有利于在示范区进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降低跨区域投资的制度成本和协调成本,营造无差异、便利化的区域投资环境;有利于统筹区域重大项目建设,完善跨地区市场化配置要素,在国内大循环的基础上畅通省际毗邻地区的微循环;有利于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方面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既要最大限度做好与国家、一市两省现行目录的有机衔接;又要尽可能消除差异、因地制宜整合制定示范区内统一的核准目录。”示范区执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两个‘不变’、跨省授权,属地管理、权限统一”的原则,即:一是示范区内涉及国家核准的项目权限不变,仍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是示范区内涉及省级核准的非跨省(市)域项目权限不变,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属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是示范区内涉及跨省(市)域投资项目授权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共涉及19项核准事项。四是对示范区内省级以下核准权限,坚持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简化核准层级,共有12项核准事项改为备案管理;除国家明确要求保留在省级,不得下放的核准事项外,非跨界项目核准权限全部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省界跨区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负责核准。
具体来看,核准事项范围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确定,并结合实际进行微调,主要为“一个新增、一个优化、一个取消、五个调整”。
上海市发改委一级巡视员王扣柱表示,“一个新增”即为凸显示范区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强化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增列“生态环境”领域,将原属城建领域的污水(泥)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处理等归入生态环境领域。
“一个优化”即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外商投资核准领域相应调整。
“一个取消”即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汽车投资项目不再实行核准管理。
“五个调整”即对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等5个领域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在农业水利领域,水利工程除国家、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省(市)域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在能源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水电站,热电站,风电站,电网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输油管网、输气管网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核准机关核准。
在交通运输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公路,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内河航运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在城建领域,除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城市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镇供水,城镇燃气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在社会事业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的学校、医院、艺术表演场馆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除有保护要求的旅游项目实行核准外,其余旅游项目改为备案。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其中,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今后,示范区执委会将会同两区一县各部门,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要求,做好示范区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对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固定资产投资跨区域一体化管理。
(江苏广电苏州中心站/耿昊东 编辑/朱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