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沪苏浙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步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9月25日,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青浦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决定的主要内容、出台意义等进行发布和解读。
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创造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模式,也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有效有益地探索。25日下午,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又在上海联合召开发布会,就决定出台过程、内容进行了解读。
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主要内容一致,通过时间一致,实施日期一致,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在核心条款中,共同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这主要是解决目前示范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治障碍:
“示范区它有一个理事会,还有一个执委会,它不是一个事业单位,也不是一级政府,但他要去行使行政职权。所以它有两个问题,一个就是我们的行政许可,要我们三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同时授权,它才能取得权利;它不是一个行政区,它是跨行政区,那么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你不能超越行政边界的编制,所以为了取得法律上的合法的依据,我们必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认同。”
决定分别规定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支持和推进示范区建设方面的职责;明确在示范区内,两省一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依法作出决定;因改革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以前阶段国际公开征集设计方案的“江南水乡客厅”项目举例:
“这个就涉及到后续控项规的审批和推进,目前两省一市的这两区一县的审批权限层级都不一样,比如说吴江,一个重大项目可能会涉及到4级审批,上海是市区两级管理,嘉善县是省管县,有的项目是两级,有的项目是三级,所以说对于示范区的这种创新来讲,首先要标准化,向两省一市分别向他属地的项目高度授权;但是这个区域又涉及到跨区域的项目,比如说互联互通的,原来是分别审批、两套方案、两个施工队,这个东西不能体现一体化,必须由一家人家统筹考虑,所以跨区域的项目授权给执委会,有利于提高这个地方建设的品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认为此次决定的出台,体现了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的精神,确保示范区的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去不断推进,同时在立法内容上,为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在未来的建设和发展中,还将面临更多、更为具体的法制保障问题。我们将和上海市、浙江省一道,继续探索创新、积极作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制保障。”
据了解,《决定》的出台,是采用通过“法律询问答复”形式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再开展地方立法协同的方式,即“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起草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问题请示,并根据答复意见共同研究起草决定草案、多次磋商修改主要条款,确保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在关键条款和内容表述上保持高度一致”,这也是区域立法协同的一次有效有益探索。
《决定》共七条,从法律层面为示范区的行政赋能,明确示范区执委会享有省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两区一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决定》的出台全过程处处体现着“立法协同”的特点。决定主要内容一致,通过、实施日期一致,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共同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权力。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罗聪懿 杨国 郭奉铭 张正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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