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及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最高院已连续四年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年度白皮书,但就专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发布白皮书,尚属首次。
白皮书显示,2016年1月以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诉讼案件4944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91件,有力地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记者注意到,在当天公布的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扬州人民检察院诉高某龙等10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2019年年初,高某龙等8人在高邮湖、邵伯湖禁渔期内,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多次采用快艇拉网方式电捕鱼,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
李某宽明知非法捕捞仍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王某早明知系非法捕捞渔获物仍予收购。高某龙、李某宽、王某早等10人因非法捕捞行为已被另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某龙等10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令高某龙等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对非法捕捞、收购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直接渔业资源损失分别或者连带承担152.44万元至3.95万元不等的赔偿责任,上述款项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从事或者协助非法捕捞、收购的全部当事人均课以法律责任,并在庭后开展增殖放流、集中销毁电鱼器具网具等多种活动,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非法捕捞、销售、收购长江野生鱼类黑色产业链条的决心,有助于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说。
据了解,作为长江下游重要省份,江苏始终牢固树立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着力服务保障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攻坚战。
五年来共审结涉长江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023件,追究刑事责任2502人,最高刑期六年,最高罚金5000万元;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障长江生态环境。审结涉长江非法采砂刑事案件449件,追究刑事责任760人,最高刑期五年六个月;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障长江生物资源。
制定审理指南,明确对“电毒炸”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以牟利为目的长期非法收购渔获物、长期非法提供船舶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以及非法制作、销售禁捕工具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全链条打击。五年来,共审结非法捕捞刑事案件1754件,追究刑事责任2286人,最高刑期二年九个月。
附: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 熊某辉等3人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2. 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诉闵某、钱某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诉曾某飞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汪某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诉何某焕、孙某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诉高某龙等10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0.“王家坝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高涵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