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捕渔民 如何补偿安置有指导意见了

2020年09月23日 12:47:37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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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稳妥有序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精准保障退捕渔民合法权益,江苏近日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确保退得出、稳得住、转得好。

  一、哪些对象在退捕补偿安置范围里?

  根据《关于长江流域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建档立卡有关事项的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退捕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要求,建档立卡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合法渔业捕捞许可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船主)及其核定成员;船主的家庭成员及渔船上的其他作业人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甄别,合理确定是否应认定为退捕渔民;无证生计渔船渔民由各县(市、区)参照建档立卡有关要求,设定纳入退捕范围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作为事实渔船渔民纳入任务范围,按有关要求据实录入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渔船不得录入信息系统。

  《意见》指出,具体补偿安置对象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建档立卡的渔船渔民实际情况甄别核定。

  二、补偿安置涉及哪些内容?

  补偿安置内容方面主要包括:捕捞权收回补偿、船网等专业生产设备回收补偿、临时生活补助、转产转业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

  其中,捕捞权收回补偿:对持有合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标准不得低于《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及《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规定的标准:占用补偿基数按主机功率2500元/千瓦(主机功率不满8.8千瓦或属于非机动渔船的,主机功率按8.8千瓦确定;主机功率超过8.8千瓦的,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主机功率数确定),等级系数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按1.8执行;镇江、扬州、南通、泰州按1.4执行;徐州、淮安、宿迁按1.0执行。

  船网等专业生产设备回收补偿:各地应在所涉水域渔业管理机构协调下制定本水域相对统一的标准,各设区市在《建档立卡渔船渔民基础信息确认表》的基础上,公开操作流程,规范评估内容和标准,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统一评估渔民已登记确认的退捕船网工具,按照评估价值补偿退捕渔民。辅助船只及网具数量凡是申报并建档立卡的,一律进行登记收缴后再予认定,分梯次、分类别补偿。

  临时生活补助:参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过渡期及临时生活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

  转产转业和相关保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创业补贴、劳务输出、托底安置、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对退捕的失水渔民,由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困难渔民家庭,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保障基本住房安全;对基本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政策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3、符合要求的退捕渔民如何走补偿安置程序呢?

  首先,各县(市、区)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对照建档立卡信息进行审核甄别。渔船渔民信息登记确认后由村(居委会)公示,报县(市、区)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查验核实的船网工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勘验、评估,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值。

  其次,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与补偿对象签署《退捕补偿协议》,协议应包含退捕对象知晓收回捕捞权公告相关内容和不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渔业捕捞的条款。渔船持有人、回收拆解处置企业现场工作责任人、镇监督人员等共同对拟拆解船网进行交验,并现场填写《退捕船网工具交验表》。

  第三,退捕渔民凭《退捕船网工具交验表》《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申领补偿资金。

  与此同时,参照被征地农民有关补偿政策,乡镇组织退捕渔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审核相关资料,办理社保及医保登记。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有针对性安排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及就业介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落实临时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危房改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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