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动车抢占汽车位行不通了 《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9月01日 22:30:52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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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9 月 1 日起施行。各时段收费标准怎么定?单位能否增建停车场?哪些地方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违停后怎么处罚?该《办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市民最关心的就是收费。《办法》明确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区域,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区域,其中,在一类区域中可以根据交通状况确定核心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区域类别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分类制定管理对策,有序引导停车设施开放。推进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商用停车场、个人停车设施全天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错时共享。

  《办法》增设非机动车管理章节,明确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禁止停放非机动车区域、非机动车停放要求等内容,对非机动车停放行为予以规范。

  以往,为了抢车位,有市民早上出门时用电动车抢占汽车位,等自己晚上回来可以停到车,今后这样的方式行不通了。《办法》规定,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位。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车道、机动车停车位;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城市绿地;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泰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歆表示,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城管部门也将根据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如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在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城市绿地违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可享受政策扶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但不得改变现有用地性质以及规划用地性质。鼓励利用学校操场、道路、广场、绿地等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鼓励依法利用政府储备、未开发利用的待建土地以及单位自有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夏隽莹表示,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 20% 的附属商业面积。

  (来源:江苏广电泰州中心站/邹文杰 沈骁 编辑/徐金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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