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江苏国土空间规划有了“高压线”

2020年09月01日 18:02:42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近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加快完成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和落地。 

  我省将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作为底数底图,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和各类空间实体边界。同时建立分级分类管控机制、定期监测评估和动态完善机制,促进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可持续发展的高品质国土空间格局。

  《意见》中强调,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对生态保护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逐步有序退出。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此外,《意见》明确了"三条控制线"的管控规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要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为未来发展留下开发空间。

  那三条控制线在什么情况可以有例外呢?《意见》也给大家细分出来了。

  (一)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在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以下人为活动。

  1.确实无法退出的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允许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捕捞、养殖等活动。

  2.现有合法交通、水利、电力、油气、通信等基础设施,防洪、供水、排水、燃气、消防和环卫设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宗教设施、名人故居、纪念堂馆、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和古盐场等有纪念意义的场所,经依法批准的集中分布的殡葬用地,可继续运行和维护。

  3.经依法批准,可以开展相关资源、环境的调查、监测、执法,以及灾害的监测与防治;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在不扩大生产区域范围,以及矿泉水采矿权、地热采矿权、对生态功能不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用海,在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条件下可继续开采、使用。

  5.经依法批准,采取电缆、管道、隧道或桥梁方式穿(跨)越生态保护红线等无害化穿越方式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适度的参观旅游及景区内道路、停车场站、厕所等必要公共设施建设、运行、维护;重要的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防火等为自然保护地保护自然资源服务的相关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的项目建设,应按规定组织论证。

  (二)永久基本农田

  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明确需生态退耕的永久基本农田,经国务院同意后相应核减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2.经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需逐步有序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随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同步上报,按规定程序审批。

  3.下列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规定程序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开展用地预审。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2)军事国防类项目;

  (3)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机场、铁路、公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4)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

  (6)其他符合规定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4.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纳入村庄规划实施。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依规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5.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6.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城镇开发边界

  新增城镇集中建设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开发区、新城、建制镇的建设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与城镇开发边界交错布局的,应当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城镇开发建设不影响相应生态与永久基本农田功能。

  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来源:江苏融媒体新闻中心/郭奉铭 编辑/朱佳旻)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