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南通中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袁某诉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案,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南通大学联合主办的南通市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培训班学员约50人旁听了案件。
2016年8月,掘港镇青园北路某房屋所有权人袁某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该房屋东侧开工建设六层电梯井及通车平台。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袁某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袁某房屋东侧开工建设占地面积72.71平方米,建筑面积226.51平方米的六层钢结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袁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如东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袁某不服,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期限违法但未实质性损害袁某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构成程序轻微违法为由,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袁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当天,合议庭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梳理、辨析争议焦点后认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附属设施是相较于主建筑物而进行的分类,建设人所建设的设施是否属于附属设施,与是否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程建设的定性并不矛盾。只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袁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其实施的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袁某搭建电梯井和通车平台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袁某认为附属设施无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理由,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依法不予采信。
合议庭在裁判理由中还特别指出,本案审查的是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至于辖区内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规划行为、有未查处,并不影响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当然,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理应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平等对待,及时公正执法,以消除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的质疑。
自2017年开展“千名领导干部观百庭”活动以来,两级法院精挑细选典型案件,多次传递行政审判好声音,“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效果十分显著。本次生动的庭审活动为增强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发挥了有效引领作用。
(来源:江苏广电南通中心站/陈志斌 龚丹 姜晨光 编辑/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