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在市区观音山隧道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何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上了黎某驾驶的车辆,这原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可是他们的车,一辆是借的朋友的,一辆是网约车,这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润州法院南徐法庭就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
黎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去年10月,他驾车行驶到观音山隧道时,被何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表示,自己驾驶的是朋友的车,有相应的投保,并且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在事故后续的处理中,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赔付,但在黎先生所主张的停运损失上,三方各执一词,最后只能对簿公堂。
润州区人民法院南徐法庭副庭长 李弘:
“原告的车辆是租赁的一家公司的车用于经营旅客运输活动,他的租期是一年12月,一年的租期是28000元。他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7200元,24天,每天300元,共计7200元的停运损失。”
何某则认为,车辆购买了保险,停运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润州区人民法院南徐法庭副庭长 李弘:
“根据保险条例规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也提出了这样的抗辩,同时保险公司也对被告进行了说明,告知义务,所以说这个条款对被告是有效的。”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赔偿黎某停运损失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