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19日),记者从扬州警方获悉,8月14日,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陈亚军与辅警张明峰在百祥路与文汇路交叉口(康城岗)执勤时,发现一女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该女子以不方便悬挂为由,从座垫下拿出号牌,陈亚军当场对其批评教育,告之当事人应按规定悬挂,并要求登记其身份信息。
可没想到,该女子立即火冒三丈,说民警没资格查看,拒不配合,陈亚军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也被该女子抢去。为了不妨碍交通,辅警张明峰准备将其车推到一旁,该女子立刻用盛餐具的包甩砸张明峰,并在张明峰右手臂咬了一口,随即将包摔在地上,并用瓷碗碎片将陈亚军左臂划伤。
陈亚军当即对女子进行控制,并移交邗上派出所进一步处理。8月15日,该女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邗江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移交邗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警方提醒:《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