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少押、慎诉 江苏检察出台13项措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2020年08月05日 15:17:01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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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聚焦高检院意见中明确的刑事司法新政策,突出强调了在办理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企犯罪案件以及科研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要按照高检院新要求精准适用法律政策,同时在司法方式上坚持“少捕、少押、慎诉”,依法采取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

  《实施办法》明确,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推动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进一步探索使用电子手铐、赔偿保证金等措施,积极推广适用电子监控措施执行监视居住。依法能不诉的不诉,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实施办法》强调了对涉企案件刑事司法新政策的精准运用。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科研人员涉嫌犯罪,《实施办法》要求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坚持以科研经费政策为遵循,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不以形式违规简单依数额作犯罪评价,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宽松有序的环境。

  《实施办法》同时强调了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扩大涉企服刑人员假释的适用,对于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假释。认真落实《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依法监督保障涉企社区服刑人员请假需求。妥善采取公益诉讼案件司法措施,在检察建议及诉讼请求中,慎重采取关停涉案企业等影响企业生存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措施。向相关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杨尔希  通讯员/徐红喜 杨大为  图片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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