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9日),南京市发布《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纾困解难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强化残疾人就业援助
(一)加大奖励补贴力度。
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取消奖补年限限制。依据《南京市残疾人服务绩效奖励办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措施给予奖励。
(二)实施残保金减免政策。
2020年,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执行2019年分档征收办法和40%的征收比例。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加强创业帮扶。
残疾人自主创业,在享受劳动就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基础上,按南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同时,按就高原则与残疾人创业基地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残疾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鼓励残疾人申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支持。
(四)落实社保和岗位补贴政策。
对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办理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按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享受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加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力度,落实岗位补贴标准,在现行每人每月300元补贴的基础上,按规定对用人单位增加每人每月100元岗位补贴。
(五)促进职业技能提升。
落实《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电商服务、3D打印、数控编程等职业技能培训,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六)扶持盲人按摩机构。
对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盲人按摩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盲人),并按规定为从业盲人缴纳社保的,每家一次性发放2000元专项补贴。
(七)支持辅助性就业。
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劳动所得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产品和辅助性就业产品。
二、助力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
(八)减免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自2020年2月起,减免征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市各区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的奖励办法。
(九)补贴经营成本。
机构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补缴。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市各区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
(十)减征社会保险费。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减征部分保险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对企业性质的参保残疾人服务机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最高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三、落实残疾人服务保障有关政策
(十一)调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资金使用限制条件。
线下康复训练时间由原不少于9个月(每月22天)调整为不少于5个月(每月22天)。对2020年 2月至12月期间,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并完成规定训练时间的残疾儿童,给予全额康复训练救助。
(十二)落实机构补助政策。
疫情期间暂停运营的“残疾人之家”、托养和辅助性就业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市各区可给予适当补贴。对原符合托养服务补贴条件、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到相关托养机构接受服务的残疾人开展居家托养服务,按照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服务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十三)保障残疾儿童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正常执行。
对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幼儿,可将在家接受线上康复训练时间纳入统计。按照残疾幼儿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标准减免康复费用,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市各区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支付给定点康复机构。
(十四)保障“两项补贴”正常发放。
对疫情期间申请残疾评定无法及时实施而未取得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在申请残疾鉴定后向街(镇)“两项补贴”一门受理窗口报备,待残疾人证办理成功后,符合条件的,“两项补贴”申请时间可从报备时间起算。
四、抓好协调保障服务
(十五)加快推进复工复产复学。
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复工复产复学等各项工作。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复学复训,具备医疗资质的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执行,具备教育资质的按教育部门要求执行,暂未取得医疗或教育资质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以及托养机构、“残疾人之家”、盲人按摩机构,由各区残联协调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按要求执行。残疾人服务机构名单由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十六)加强工作衔接。
各相关部门加强走访探视和必要帮助,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来源: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