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老太再婚后弃养三子女,耄耋时子女拒绝赡养怎么办?

2020年07月24日 19:57:40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我苏网讯 7月24号,苏州常熟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赡养纠纷案。这起案件引人思考: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否对等?母亲履行抚养义务是否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

  1930年8月出生的张老太今年90岁,她有四个子女,三个婚生子女和一个非婚生子女。按理说,张老太理应安享晚年,但是,四个子女却不愿赡养她,甚至连每月1300元的养老院费用也不愿意分担。张老太没有办法,不得不在耄耋之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四个子女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老太与前夫老李共生育4个子女,其中一子在幼时病逝,另外三个孩子分别为儿子李元、李祥和小女儿李梅。1983年老李去世后,张老太就离开了家,当时,三个孩子分别为22岁、17岁和14岁,也就是说,张老太离家时,尚有2个孩子未成年。张老太和另一男子老陈再婚,老陈的女儿陈英当时12岁,由老陈和张老太共同抚养。张老太再婚后就不再抚养她与前夫所生的孩子。

  2009年老陈去世后,张老太和陈英一起生活,直至2017年因陈英房屋拆除,张老太便住到自己所生的小女儿李梅处,后又因其房屋拆迁住到儿子李祥处,因儿子李祥年幼时未受到母亲照料,多年积怨已深,儿子李祥就将张老太赶出家门,接着小女儿李梅又将张老太送到村里。后来村委介入将张老太送至养老院,但4个子女均对老人不闻不问,也无人缴纳养老院费用。今年张老太的三个婚生子女分别为69岁、64岁、51岁,有的已经有了孙子,也已老年。另一个非婚生女儿今年49岁。

  法官在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以“抚养与赡养是否对等”为出发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组织双方调解。法官说,张老太当时再婚时不再抚养未成年子女,确实不对,但是张老太在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还是应尽到赡养义务,因为张老太毕竟生养过他们。在调解现场,90岁的张老太认识到,自己再婚后未尽抚养义务确实不对,而她的子女们也原谅了母亲。今年5月8日,4个子女自愿达成协议,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母亲在敬老院每月1300元的费用,四个子女共同承担,每个人每月325元。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不能将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时所尽责任的大小,作为是否对年老时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父母尽赡养义务的条件;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正所谓“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作为父母,首先要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既然给予子女生命,也应将子女抚养长大,担负起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

  (来源:江苏公共·新闻频道/陈渝娜 编辑/韩瑜)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