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被撞维修17天 司机的停运损失该谁赔?

2020年07月24日 13:39:2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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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苏州常熟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导致网约车受损无法营运,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谁来承担,如何承担?在常熟开网约车的90后司机小胡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为此,他还打了场官司。

  2019年11月23号下午2点20分,小胡驾驶网约车与一重型货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小胡被撞坏的网约车经保险公司定损,核定损失为8500元。事故当天,小胡把车送4S店维修,17天后修理完毕。小胡称,因需从外地调配零部件致维修时间比一般情况下延长。 小胡认为,撞他的货车司机及其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自己每天370元的损失。但货车司机认为,停运17天有违常理,日损失370元没有依据;保险公司认为,已对被撞车进行了定损和赔付,误工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担责。因双方无法谈妥,小胡将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结合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系数,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从事运营车辆产生合理停运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停运时长即维修时长为17天,期间可能存在的调配零部件的时间不应归责于原告,不予扣除;日营运损失,酌情支持为255元/天(平均300元/天-扣除成本45元/天),停运损失合计为4335元。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抗辩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就原告的停运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据此,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人民币4335元。因案件为小额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江苏·公共新闻频道/陈渝娜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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