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故意攀爬桥梁坠河死亡家属索赔31万 法院判决:漠视规则,不赔!

2020年07月23日 17:46:19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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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正值壮年的张某在酒后坠河身亡,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事后,他的家人将过错归咎于桥梁的管理方和养护方,要求他们赔偿损失。今天,记者从南京中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经过二审有了最终的结果。

  2019年3月28日深夜11点多,张某喝得醉醺醺的独自回家,当走到南京国际博览中心附近的红旗河桥边时,他踉踉跄跄绕到桥梁外侧,双手扶住栏杆,踩着几根管道往河对岸走,走到桥中央时,突然坠入河中,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经鉴定,系溺亡。事后,张某的家人将这座桥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告上了法庭,索赔31万多元。

  原告方认为涉案的桥梁没有清晰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这才导致张某饮酒后,可能在没有清晰意识的情况下进入了危险区域,坠河死亡。桥梁的管理单位辩称,他们不可能为了防范个人故意实施攀爬等危险行为而把全市道路桥梁都设置高栏杆。养护单位表示张某踩的管道是通信单位的,他们无权养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年美表示,“我们法院审理后,经过审查,认定桥梁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在他们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认为原告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在案发桥梁的一端,确实在绿化带和桥梁栏杆中间有一个缺口,没有围挡,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走到桥梁外侧去的,而且附近也设置了警示牌,明确告知不要攀爬。徐年美说,“这份判决从人情的角度比较冷漠,但法律是无情的,划出了这么一道红线,人们不能轻易去越过法律划定的红线,逾越了红线,法律后果就要自负,而不是要扩大别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来为越过法律红线的行为买单”。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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