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底最佳时机”“滋阴壮阳、延年益寿”?无锡公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0年07月15日 16:28:01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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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记者今天从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无锡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二季度的违法广告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江阴)

  当事人发布含有“公寓投资 十大优势”“抄底最佳时机”“最中心位置”“最为合理的区域”“开发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精品公寓升值率远高于其他物业”“公寓投资 十大优势”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并将银行定期、银行理财、金融投资、公寓投资四种投资渠道进行了表格化对比,其中公寓投资的风险评估为“无风险”、收益率为“高”、劣势为“无”、优势为“实物投资有保障”、收益预估为“6—7%”。当事人未在广告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五十七和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20000元。

  案例二:宜兴市某骨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宜兴)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手外科方面,断指再植成功率95% 以上,各种带血管蒂皮瓣,游离组织瓣成功率98%以上,各种形式的足趾移植拇、手指再造成功率100%。”等内容的广告,且该医疗广告在发布前未经审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4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48000元。

  案例三: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锡山)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其产品的广告含有 “……花生芽有抗疲劳、抗衰老、降血脂、预防脑血栓、减肥、美容等多种功效”“含有丰富的磷……能滋阴壮阳、延年益寿,……”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无锡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惠山)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长约2.25米、宽约1.5米)、“美龄康家族”字样并有多人签名的张贴物广告,另有军人形象、吴祖泽将军介绍及照片、宋美龄照片并有“血液净化……采用‘超氧’换血疗养是一种安全有效的有益健康的医疗方法”、“超氧换血疗养……,用于治疗肿瘤及清除血液垃圾、防病治病的治疗方法”、“宋美龄长寿106岁,与其采用超氧疗法关系密切”等字样的广告撑牌三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案例五:江苏某网络股份公司无锡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滨湖)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不敢相信!新吴区洼地彻底消失!单价1万5以内买不到房!》”的广告称“……(中海寰宇天下)小区自带两个幼儿园,周围还有春阳实验小学、新城中学、无锡外国语学校等”。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的部分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4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500元,处广告费用(500元)五倍罚款2500元。

  案例六:无锡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梁溪)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头发种植”“全用LATTICE植发,仅半年就还你一头浓密乌发!”等使用了陈先生等患者术前、术后及6月后的头部植发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4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0000元。

  案例七:无锡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新吴)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店铺网页上宣称其销售的产品拥有专利技术,但未标明专利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2月,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案例八:无锡某板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经开)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含有 “XX模板为国内首家专注于……的企业” “无锡XX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始终在国内热压机模板行业中保持领头羊地位”“经过长期创新性开发……使得产品无论在实用性、美学优化、操作效率、竞争能力、安全等级、技术可操控性和质量严密性等方面都居国内外同类产品领先地位。” “XX板业以行业内最真诚的负责态度,缔造了……的营销团队,……始终为客户提供最完美、最全面的解答、帮助以及合理的相关建议。”“因此我们在全球选择最优秀的钢板供应商——芬兰奥拓肯普,法国阿赛洛等公司。”等内容的广告,且当事人改变营业地址但未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60000元。

  案例九:无锡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梁溪)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涉及“盐酸二甲双胍片、酒石酸美托洛尔片”等处方药的广告推文,含有“不买就亏大了”、“热烈庆祝医保开通 低价风暴 嗨翻全场”、“迎国庆 疯狂送”、“双11疯赔到底”等用语,对涉及处方药的宣传涉及“促销价”、“特价”、“慢病特惠”等价格方面的内容,对特价价格等使用加粗字体并设置背景颜色,且当事人已经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多篇含有处方药广告的推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4月,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80000元。

  案例十:宜兴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宜兴)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含有“XX医院内二科开设专业老年护理项目……特别是脑梗后遗症的患者通过我们专业的康复评估和康复治疗,已有百分之七十的患者能离开病床,达到生活基本自理。”等内容的广告,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4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48000元。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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